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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4章 兵制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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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宁年间有关训练保甲方乡兵的情况大致如下:

熙宁二年(1069年)十一月,开始设立《府界集教大保长法》,用王中正,狄谘提举府办教保甲大保长;

总合二十二县建设教场十一所,大保长共二千八百二十五人,每十人学习一种武艺,设教头一名。

总共禁军教头二百七十名,都教头三十名。使臣十名。弓按八斗,九斗,一石分为三等,弩按二石四斗,二石七斗,三石分成三等;

骑马射击按九斗,八斗分为二等,那些勇力超群的人作为超等。

熙宁三年,大保长武艺学成,便建立团教法,以大保长为教头,教练保丁,凡是一都保相近的分成五个团,靠近该团都副保正所住的空地集合训练他们。

用大保长中武艺学成的十人连续教练,五天轮一遍。将他们的壮丁分成五部分,用其中之一作为骑兵,二部分是弓,三部分是弩。

府界法修成,便推广到三路,各设文武官员一名提举;

河北就是狄谘,刘之至;

陕西就是张山甫;

河东就是黄廉,王崇拯。

用储备库藏豢养义勇保甲的钱粮供给他们的费用,这年,引导府界武艺演成的保甲,由神宗皇帝亲自检阅,录用能干的人,其余的赏赐钱帛。

熙宁四年,将五路义勇改成保甲,那年。府界,河北,河东。陕西路联合考核保甲,都保共三千二六十六人;正长,壮丁共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人;

每年比过去费用节省缗钱一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。每年耗费缗钱三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,而集中训练的赏赐钱一百多万不算在内。

到熙宁九年,(公元1076年),义勇,保甲以及民兵共有七百一十八万二千零二十八人。

王安石施行保甲法,成效显著,开始时将保甲用做巡警,而盗贼都没有了。之前在京城周围的群盗,抢劫杀掠,每年动不动就有两三百起,到这时就一个也没有了;

仅长野一县,捕获到京城附近被保甲赶出来的大贼,就有三十人。

接着是用他们做民兵,才开始训练时。人们的议论沸腾,当教授的技艺学成后,竟能超过正规军队,奖赏所需要的钱,都是从往年的财政结余以及禁军缺额所节省出的钱中支出的。没有费户部一点钱;

司农卿亲自参与这事,督察检查极为精细,县令有人强迫保甲买服装的,都予以处分,因此保甲法施行情况还算是可以的,奖励既然丰厚,而且经过武试以后,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,或免除部分税役。

另外保甲们去参加训练,也没有白去,每月供应钱三千,平均每天得钱百文,东京城里打散工的苦力,每日的报酬最多也只是百文钱。

而且每日提供保甲粮食,官府给予兵器,战袍,又准备好银碟,浊酒作为犒赏。仕宦和有人力的家庭,子弟们都高高兴兴的前去了。

训练时间是按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,通常是每年的冬季到来年春耕前的农闲时间,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农业生产的影响;

可以说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,朝廷有了可战之兵,百姓农闲时也有了额外的收入。

王安石的保甲法实行了十多年,元祐年间虽然被司马光废除了,但基本的根基仍在,所以到绍圣元年重新施行起来,就简单了许多。

当然,保甲法本身也有很大的缺点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活,而且它实行的是严密的户籍管理,和连坐责任制,这会让整个农村社会变得比较封闭,百姓生活在一种严密的体制里面,人们的精神无形中处在一种压力之中。

因此杨逸并不支持全面推广保甲法,目前在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这些边境地区,施行勉强算是利大于弊,但作为一个过度阶段,保甲法是有必要在上述地区施行的,这些意见他都一一和章惇、蔡京阐明。

他最终的目标,是施行义务兵制度,在义务兵制度之上适当加入募兵制度。

内地的驻防部队,一率由义务兵来担当,从十八到二十二周岁的青壮中征招,服役期四年,服役期间免除家庭部分税赋,开设文化课,教士兵识文算数、传授相应的技术、技能。退役时朝廷给予相应的补尝。

服役满四年的义务兵,训练有素、武艺高强的一部分募为雇佣兵,雇佣兵最高受雇年限为三十七岁,除非能晋升为军官将校,否则年满三十七岁必须辞退。

京城的防御和对外作战,主要就由这部分募兵承担。兵力保持在三十万左右,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证宋军的整体战力。

若能把这套方案实施下去,朝廷每年的军费开支,就能压缩在两千万贯左右,节省下来的几千万贯可投到国计民生上去。

要想顺利实施义务兵制,这很难,但当初王安石推行保甲法,同样非常难,反对的声浪从未断过,但王安石却做成了。

还是那句话,世上无难事,只怕有心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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