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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的政治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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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,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,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、命令。

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、市、县、乡、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,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、社会、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。

(二)副省级城市政府

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、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、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,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。目前有:沈阳、大连、长春、哈尔滨、济南、青岛、南京、宁波、杭州、厦门、武汉、广州、深圳、西安、成都5市。

(三)地级市政府

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、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,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;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;第三产业发达,产值超过第一产业,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5%以上;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,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。

地级市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;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,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;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;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,并领导所属县、县级市政府。

省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,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,制定行政规章。

(四)地级市管理县、县级市

地级市管理县、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、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,形成省-地级市-县、县级市-乡(镇)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。

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。

主要模式有:

、地市合并。

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,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、县级市。

2、划县入市。

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、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,由地级市政府管理。

、建市领县。

将县级市、镇升格为地级市,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,建立地级市政府,并管理县、县级市。

(五)县级市政府

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。

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,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。

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,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
、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,受省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,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;

、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、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,受地级市、自治州政府的领导。

县级市政府下辖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,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。

(六)区政府

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、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。

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、副省级市、地级市。

区政府受直辖市、副省级市、地级市政府的领导。

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,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。

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,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,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——街道办事处。

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,郊区政府下辖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,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。

五、农村地区政府

(一)县政府

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。

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,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
、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,受省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,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;

、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、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,受地级市、自治州政府的领导。

县政府下辖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,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。

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批准,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,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。

(二)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

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。

乡、民族乡、镇政府受县、自治县、县级市、区政府的领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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