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参政院里出现这些弊端,商毅一点都不奇怪,因为在历史上议会制度形成的早期阶段,包括在更早的古罗马共和国时代,这样的问题欧美各国中都是普遍存在,并不是只有一家这里独有。实际上大多数的场面比现在的参政院还要乱得多,在议会讨论跑题、词不达义、虽然讨论很热烈,但始终没结果,拖沓时间,一个提案议了几天都议不完。再不就人身攻击,破口大骂,甚致拳脚相加,连耗子动刀窝里反都不少见。
因此在英国议会的早期,在议员进场时,都必须接受检查,以防止有议员会携带武器进入会场,然后因为政见不同拔刀相见。事实上一直到三百多年之后,在议会上争吵打斗的事情,依然在许多国家依然层出不穷。
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议会本身造成,也不是不可克服,只要制定出一套相应的会议规则制度,大家都在这些制度允许的范围行事,就能保证议事正常进行了,否则老是这么乱的话,议会制度也不可能一直存在下去,成为各国的主流政治形式,当然会议规则制度的完善,也不是一蹶而就,而是世界各国在长期不断的实践中,才逐步完成的。
在1689年,英国议会就出现了一本叫做《议会》的手册,其中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会议学著,这就已经开始呈现很多会议规则制度的原则和规则的端倪。
1876年,美国人亨利?马丁?罗伯特出版了自己的著作《议事规则袖珍手册》,也就是在后来被称为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,并且很很成为欧美国家的标准会议规则制度,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。一直到商毅穿越之前的那个时代,所有的会议规则,也基本都是以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为基础制定,万变不离其宗。
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,包罗万象,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,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,当然最多的还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,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,有关辩论的规则,还有非常重要的、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。但宗旨是保障会议在公平、公正的环境中进行,并尽量照顾到每一个与会者的利益和权利。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,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,求同存异,然后按照规则表决。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,既保障了**,也保障了效率。
而且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,也是十分有意思的。比如,有关动议、附议、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,就是为了避免争执。例如说是辩论,但持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,名义上都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,而不能和自己的对手”叫板”。因为两位议员一但对上话了,就是必吵无疑,议会也就变成了吵架的场所。而且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,或者强行要求发言,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等等,也都是不允许的。
《议会》和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的中译本商毅手头上都有,但这两本书都是大部头书,内容广泛又复杂,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拿出来,因此商毅对此也进行了相当的简化,是从中抽取了最主要的原则,大体形成了这样几条规则:一、会议设有主持人,一般情况下主持人由议长担任,如果议长不能出席会议,则在十六名执委中选择一个人来主持会议。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会议制度、维持会场秩序、执行会议流程,并发配发言权,而其他执委的责任是协助主持人的工作,监督与会者,并提醒主持人有违规行为。会议的主持人和持委必须保持公正中立立场,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总结发言,不无故制止议员发言,以免其态度影响其他与会者。但可以参与投票,如果是举手表决,主持人和持委必须是最后表决。
二、一个提案被提出来以后,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,必须先把它解决了,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,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案;但必须等无人发言时,才能进行投票表决,并甴主持人决定;而必须进行正、反两方分别的表决,缺一不可。不可以正方表决后,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,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。
三、所有与会者发言之前必须举手,而且必须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之后才能发言。发言者必须起立,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,超出时间,主持人可以制止其继续发言,对一次提案的发言,一人不超过二次。未经允许而发言,超过间时强行发言,都将记违规一次。
四、意见相左的双方,应轮流得到发言权: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,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,发言人必须以“赞同”或“反对”来回答,以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,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,那么他有优先权。发言内容必须围绕当前待决提案,并且不得与以前的发言人类同,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提案无关,或內容重复,主持人应该制止其发言。违者将被给予警告;
五、发言人只许对会议主持人说话,发言过程中绝对禁止对提案人、以前的发言人进行人身攻击;也不许对他人发言中的逻辑漏洞和语言错误进行性攻击,发言是能围绕提案本身进行,只许就事论事,不能怀疑提案人、以前的发言人的动机,违者将被给予警告;
六、在一次会议其间,三次警告算一次违规;二次违规,将被逐出场一天,在同一期限内,被三次逐出场,则除消其本届议员的资格。